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住所地安徽省泾县丁家
桥镇李园村五甲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1823MA2PHH6L2B。
经营者:张奎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喻有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与被告喻有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经营者张奎武到庭参加诉讼,喻有钢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喻有钢向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支付货款本金85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算至起诉之日暂定4200元),本息合计90000元;2、由被告喻有钢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系泾县一家从事宣纸工艺品加工、销售等相关业务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12月5日至2017年1月3日期间,喻有钢向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采购宣纸产品,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陆续向其发货。据统计,喻有钢应向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支付货款总额189150元,已支付货款95600元,尚欠93550元。2018年4月23日,在双方共同对账过程中,喻有钢讨价还价后,最终承诺支付85800元货款,并于当日出具了1张欠条,确认尚欠货款金额为85800元,并注明上海店盘货额以实际为准,从总款退还扣除,定于5月份内盘清。2018年5月份,经营者张奎武赶往上海店铺地址才发现,该店铺早已停业并且“人去楼空”。经营者张奎武多次向喻有钢催讨剩余货款,喻有钢拒接电话。喻有钢的行为有违诚信、且显已违约。
被告辩称 喻有钢未答辩。
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明、喻有钢身份证复印件、付款计划、欠条各1份等。
喻有钢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查明 本院对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提交的证据认定为证明本案事实的有效证据,并确认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另查明2018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喻有钢购买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的货物后,未按约定数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支付的民事责任。因此,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要求支付喻有钢货款858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喻有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泾县宣记老法书画纸厂货款85800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按照4.3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360元,合计2410元,由被告喻有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山中
人民陪审员 倪晓文
人民陪审员 吴晓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余艳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