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侯喜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城区办事处黄村,身份证号:*。 被告:樊敬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河津市柴家镇樊家峪村,身份证号:*。
审理经过
原告侯喜红诉被告樊敬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侯喜红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侯喜红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齐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吴泽茹 书记员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