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潍坊山河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清池街道怡和第一城D-2座A1220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娜,执行董事。
被告:潍坊华康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月河楼商业街1号商务楼17层。
法定代表人:赵克英,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潍坊山河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河公司)与被告潍坊华康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山河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潍坊山河医疗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