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金银大道53号金融大厦一层、四层。 主要负责人:张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职员。 被告:苏立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告:李桂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与被告苏立珍、李桂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后,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对自己诉讼权利依法行使处分权,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5.34元,减半收取1137.67元(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已预交),因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申请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故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负担25元,剩余1112.67元退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营业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米热班·卡斯木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三 月 五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邓  宸  旭 书  记  员   吴  阳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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