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漳州市月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
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由某。
审理经过 2020年7月10日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立案的(2020)甘1125民初901号原告漳州市月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产生争议。2021年1月2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21)鄂民辖12号函与本院协商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作为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2020)甘1125民初901号民事裁定;
二、原告漳州市月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星君
审判员 周叶梅
审判员 高 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鹏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