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被执行人):窦若琳,女,****年**月**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6号13层1528号。
法定代表人:武雁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涛,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代理人:秦巍,男,****年**月**日出生,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被执行人:北京万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787。
法定代表人:窦若琳。
被执行人:北京泓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信远大厦3段3层316室-75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辉。
被执行人:窦松训,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李秀芝,女,****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温之翰,男,****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审理经过复议申请人窦若琳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2021)京0108执异39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海淀法院依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0279号、10280号、10281号、10282号、10283号、10284号、10285号、10286号公证书,在执行北京海淀科技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淀科技担保公司)与北京万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利公司)、北京泓洲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洲公司)、窦松训、李秀芝、窦若琳、温之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案号:(2020)京0108执7263号]过程中,被执行人窦若琳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海淀法院经审查查明,根据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2019)京中信内经证字10279号、10280号、10281号、10282号、10283号、10284号、10285号、10286号公证书以及(2019)京中信执字01433号执行证书,万利公司应给付海淀科技担保公司借款本金4700万元,以及相应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海淀科技担保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权就窦松训、李秀芝、窦若琳提供且已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物,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泓洲公司、窦松训、李秀芝、窦若琳、温之翰作为保证担保人,对上述债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海淀科技担保公司持上述公证书、执行证书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该院裁定拍卖窦若琳名下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x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该院以短信方式通知窦若琳等当事人对涉案房屋进行议价,各方未能在指定期限内进行议价。2020年11月2日,该院分别委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京东大数据评估询价平台”对涉案房屋出具网络询价报告。同日,上述平台出具询价报告,询价结果分别为57 168 006元、77 917 284元。窦若琳收到询价报告后,于2020年11月6日对询价结果提出书面异议。2020年11月10日,该院以短信形式告知窦若琳,其异议不成立。2020年12月1日,该院在“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定于2021年1月6日12时至2021年1月7日12时在该平台拍卖涉案房屋,房屋评估价6754.2645万元,起拍价5404万元,保证金540万元,增价幅度27万元。2020年1月7日,涉案房屋由竞买人北京银河寻宝科技有限公司以5404万元的价格竞价成功。
另查,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该院未收到案外人就涉案房屋主张租赁权的案外人异议。
海淀法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本案中,在当事人议价不成的情况下,该院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符合法律规定。窦若琳对网络询价价格的意见,不属于执行异议的审查范围。窦若琳请求该院撤销拍卖,重新评估、公告的异议主张,该院不予支持。涉案房屋上如有承租人主张租赁权,请求排除该院向房屋买受人交付的,应由该案外人自行提出相关异议主张,窦若琳无权代为提出。故窦若琳以涉案房屋存在承租人为由,请求撤销拍卖,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裁定驳回窦若琳的异议请求。
窦若琳不服该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法院依法裁定撤销(2021)京0108执异39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裁定支持窦若琳的执行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一、本次司法拍卖存在违法行为,海淀法院委托的网络询价相互矛盾,江苏商平台为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询价77 917 284元,中国工商银行融e购电商平台评估价格为57 168 006元,二者相差很大,原因在于网络询价存在明显的弊端,那就是对实际房屋的评估没有做到事实求实,这对买受人将会带来明显的不公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从上述法律规定来看,海淀法院不能如实的发布拍卖公告,存在违法行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海淀法院应当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制作真实,客观的资料作为公告内容。但事实上,海淀法院没有依据法律进行公布拍卖真实内容,造成了违法。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司法查封前,就已经与三个案外人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5年,租金也符合市场行情。而且窦若琳与案外人北京爱启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已经发生纠纷,并且被海淀法院立案,窦若琳对上述案件提出反诉,并且也对邝金武、北京时代云图图书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所以本次司法拍卖如果不将涉案房屋出租的信息披露出去,将来会引起买受人的反悔,甚至拍卖秩序的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承租人请求在租赁期让人移交占有被执行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租赁合同并占有使用该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为保证各方利益免受冲突,恳请法院撤销此次司法拍卖。综上,为了维护窦若琳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充分考虑以上理由,立即撤销对涉案房屋的司法拍卖。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机构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二)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三)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不同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一)由于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买受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无法实现的,但拍卖时的技术水平不能发现或者已经就相关瑕疵以及责任承担予以公示说明的除外;(二)由于系统故障、病毒入侵、黑客攻击、数据错误等原因致使拍卖结果错误,严重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三)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网络司法拍卖服务提供者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者其他竞买人利益的;(四)买受人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竞买资格的;(五)违法限制竞买人参加竞买或者对享有同等权利的竞买人规定不同竞买条件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网络司法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海淀法院在当事人议价不成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网络询价平台进行网络询价,且在拍卖过程中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对拍卖财产进行了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不存在上述法律规定应撤销网络司法拍卖的情形。窦若琳所提涉案房屋已出租,不属于执行复议程序的审查范围。综上,窦若琳所提复议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窦若琳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执异392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 判 长 娄玉玲
审 判 员 冯更新
审 判 员 栗俊海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赵 翔
书 记 员 徐文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