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合肥婷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3MA2T7E0H2D,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金寨南路与天海路交口新都会中心8幢2003室。

法定代表人:余本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66546970G,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天达路71号华亿科技公司科研产业楼B#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张利伟,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婷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三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合肥婷星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合仲字第0182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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