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西藏阿里地区。 被告:吴德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现住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洪与被告吴德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刘洪于2018年5月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洪提起诉讼后,在宣判前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计3350.00元,由原告刘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 小 勇 审判员 罗布多吉 审判员 达拉次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卓嘎央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