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某,女,1952年1月27日,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曹某1,女,住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曹某2,女,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王某1,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曹某3,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被告:曹某4,女,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告王某2,男,住唐山市路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魏某诉曹某1、曹某2、王某1、曹某3、曹某4、王某2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魏某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徐晓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迎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