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

审理经过

被告人王忠盛,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辽宁省瓦房店市,现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取保候审。

请求情况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以瓦检公诉刑诉〔202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盛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凤舞、检察官助理司军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瓦房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2日9时许,在瓦房店山上,因怀疑袁某1将其家坟地破坏,被告人王忠盛兄弟二人分别用拳头击打袁某1面部,导致袁某1右侧鼻骨骨折、右侧眶内壁及下壁骨折,经鉴定,袁某1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右侧眶内壁及下壁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忠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人身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系自首,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辩称

公诉机关提交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人口信息表、住院病案、前科查询证明、赔偿谅解协议书、岗店派出所情况说明、证人潘某证言、证人袁某2证言、证人孙某1证言、被害人袁某1陈述、被告人王忠盛供述与辩解、王某的供述、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王忠盛对上述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及认罪认罚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2021年3月10日,被告人王忠盛经公安电话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案后,被告人王忠盛赔偿被害人袁某1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85000元,被害人袁某1对被告人王忠盛的行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其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忠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轻伤二级、一处轻微伤,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忠盛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予以从轻处罚。依法对被告人王忠盛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忠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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