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彩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方文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大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与被执行人方文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80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彩霞于2021年1月2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27802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2月2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方文顺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27802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程方长
审判员 江 余
审判员 王 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金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