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高庄镇闫瓦房村。

法定代表人:梁桂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立,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李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永城宝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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