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叶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孙迎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叶红(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孙迎丰(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95,000元;2、判令被告从起诉之日按银行利率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12月,被告因生意所需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言明每年分期偿还,但被告未按承诺履行还款义务,至今只偿还了5,000元借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孙迎丰辩称,欠条上写的是分期偿还,现在生意不好,无法一次偿还借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亲戚关系,2018年12月,被告因生意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后因原告儿子买房,被告向原告偿还了借款4,000元。2020年6月1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叶红现金玖万陆仟元整,每年分期偿还,¥96,000元整,孙迎丰,2020.6.14”。之后被告又向原告偿还了借款1,000元。
另查明,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年利率3.8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与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现被告没有按约还款,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没有按约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4月23日,按2020年10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85%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逾期利息,不违反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孙迎丰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叶红借款95,000元即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21年4月23日起计算值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被告孙迎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