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理人:胡瑞琴(系原告妻子),女,住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女,鸡冠区宏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坤源煤矿,住所地恒山区小恒山办生产委。
负责人:马俊成,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杰,男,系该煤矿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静,女,系该煤矿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郑柱与被告鸡西市坤源煤业有限公司坤源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柱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郑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