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黑龙江省**安市。
法定代表人:张春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仲伟良,黑龙江仲伟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住所黑河市市。
法定代表人:闫忠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新发,该公司业务经理。
原审被告:夏宗良,男,1963年8月19日出,住黑河市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河市爱辉区合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夏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1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以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黑龙江省海圣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