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某村扶贫互助协会,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巴马镇某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黄某元。 被执行人:覃某英,男,1986年01月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巴马瑶族自治县某村扶贫互助协会与被执行人覃某英合同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5025.00元;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4日依法立案受理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被执行人住所地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文书。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进行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收入,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依法扣划5570元(含借款本金、迟延履行期间双倍债务利息、执行费、案件受理费)。至此,该案的申请执行标的,本院已全部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部分得到了实现。至此,该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已经部分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桂1227民初72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覃茂华 书 记 员 李 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