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南部新区海尔大道云海塞纳阳光18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06771054927。
法定代表人:何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明,系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被告:张远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远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遵义市约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