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大街36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15862180492。

被执行人:赵蕾,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拜泉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102民初8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29022.63元及利息;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违约金19353.39元;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受理费1680元。合计150056.0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做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2021年4月23日依法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证券、车管、公积金等部门查询并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3120元,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余额远不足偿还申请人债务。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我院于2021年8月26日对申请执行人约谈,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辽0102执411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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