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东路一号院盈创动力大厦A座901室。
法定代表人:范坤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庆忠,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兰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谷A2片区3号楼2201-7室。
法定代表人:周平世,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御银智慧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民初390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案件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北京平治东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