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肖坤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区人,挖掘机驾驶员,住广东省电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国栋,贵州同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5223201310370573。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实习律师:覃永烨,协助覃国栋律师办理此案。

被告:陈桂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告:谢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务农,住重庆市大足区。

第三人:冯木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电白区人,无业,住广东省电白区。

审理经过

原告肖坤明与被告陈桂川、谢伟、第三人冯木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向原告肖坤明送达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原告肖坤明在收到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肖坤明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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