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GEO阿根廷物流责任有限公司(GEOLogisticsArgentinaSRL)。住所地:阿根廷共和国布宜诺斯艾利斯市。

法定代表人:马里亚诺·劳迪西奥(MarianoLaudisio),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高颖,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琦帆,上海拓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国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林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盛政军,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恒尧,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GEO阿根廷物流责任有限公司为与被告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020年12月29日,本案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冯琦帆,被告委托代理人盛政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告委托被告安排两批货物从中国运输至阿根廷,被告在上海揽收货物,通过海运公司运输至布宜诺斯艾利斯后由原告接收。2018年4月19日,两批货物通过海运公司发出。根据提货单显示,寄件人为被告,收件人为原告,货物数量为147箱(78个Cartons和69个Packages),发货地点为上海,提货地点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2018年6月19日,原告在布宜诺斯艾利斯提货时,发现到达的货物与委托运输的货物不符,遂通知被告。被告表示,由于其失误导致78箱货物被留在了上海的仓库,被告会承担所有的额外费用和罚金。2018年6月28日,78箱货物通过空运发出,寄件人为被告,收件人为原告。发货地点为上海,提货地点为阿根廷布宜诺斯艾利斯。2018年11月12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被告赔偿因其失误给原告造成的所有损失,但至今未得到赔偿。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海关罚款XXX美元、收货迟延费XXX美元、港口寄存费XXX美元、进口税XXX美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6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被告与原告无合同法律关系,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被告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Group)Co.,Ltd。与原告发生货代法律关系的是上海环世捷运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世捷运),其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o.,Ltd,相关中、英文名称均已在交通部进行无船承运人备案,并且在提单中也有明确记载。原告发送的律师函英文名称为环世捷运,中文名称为被告,其未能尽到谨慎义务,因此造成诉讼对象错误。2、原告未能证明其遭受到任何损失。承担目的港费用的主体系收货人和原告的关联公司GEO-TRADEComercioExteriorSRL(以下简称GEO-TRADE公司),原告承诺承担30%的责任,但未通知债务人,也未提交支付凭证或收款人的收据、权益转让书等,并且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费用的标准及计费期间。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本院查明

证据一、2018年1月16日原告发给DollyLiu的邮件,证明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货代事宜。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DollyLiu的签名显示其为环世捷运的员工,其使用的邮箱后缀worldwide-logistics.cn不能作为识别合同相对方的依据,因各关联公司使用同一邮箱后缀。

证据二、2018年2月27日DollyLiu发给原告的邮件,证明DollyLiu的邮箱、签名和签名下方的公司网址均与被告官网一致。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该邮件不能证明原、被告存在货代合同关系。

证据三、2018年3月21日至4月12日期间原告与DollyLiu的往来邮件,证明双方就装箱事宜、货运安排、货运进度及提单编号进行了沟通。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DollyLiu的邮件签名明确其身份是环世捷运而非被告的员工。

证据四、2018年4月24日WorldwideLogisticsSingaporePteLtd发给原告的涉案货物费用账单,证明原告向被告支付的是货代服务费而非运输费。被告对证据的表面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未提出异议,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未能证明该新加坡公司系被告的子公司。

证据五、2018年6月10日原告向DollyLiu发送的邮件,询问卖方的货物是否留在了仓库。2018年6月20日DollyLiu向原告回复称漏发的货物留在上海的仓库,因此产生额外的费用由其承担。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是环世捷运在该邮件中承诺有条件地承担目的港费用,而非本案被告。

证据六、2018年7月24日原告发给JasonDong的邮件,其中正文提到WWL,为被告WorldwideLogistics的英文缩写,证明原、被告达成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JasonDong签名落款为环世物流新加坡有限公司,并非本案被告。

证据七、2020年10月20日JudyChen发给原告的邮件,证明JudyChen是被告(WWLGROUP为被告英文名称缩写)的员工,负责拉丁美洲的业务。JudyChen的邮箱后缀与DollyLiu一致,该邮箱是被告的企业邮箱。该邮件下面有被告的官方网址www.worldwide-logistics.cn。被告否认WWLGROUP代表被告,并称该组英文缩写是指与环世物流有关的关联公司的总称,并不具体指代某一家公司;拉丁美洲团队是涉及该地区业务的跨公司小组。JudyChen的邮件签名显示其为环世捷运的员工,邮件正文中记载“来自上海环世物流集团拉丁美洲团队”,更说明环世捷运与环世物流并非混同关系,而是关联公司。

证据八、涉案147箱货物的海运提单(编号:ONEYSH8AMXXXXXXX),证明涉案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和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海运提单记载的托运人是环世捷运,可与其签发的无船承运人提单相印证,本案被告与原告无合同法律关系。

证据九、海关罚款单据及银行付款水单、港口寄存费用单据,证明原告因单货不一致而承担了目的港的海关罚款及货物寄存费。被告对海关罚款单据表面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其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罚款对象系收货人而非本案原告;原告主张的金额并非海关认定的收货人应当缴纳的罚金数额,且在海关单据上并未显示罚款系因环世捷运漏发货物所造成,原告也没有举证其减少损失。银行付款水单和港口寄存费用单据与本案无关,该笔费用由货主支付,并非原告的损失,原告无权就此提出主张。

证据十、迟延提货费用单据,证明原告因单货不一致承担了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被告对表面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费用项目不清楚,不能证明是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证据十一、航空舱单,证明被告漏发78箱货物并补发及支付了相关费用。被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称是环世捷运漏发了78箱货物。

证据十二、进口税费单据2份,证明补发78箱货物产生的进口税费。被告对证据的表面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第一次进口货物已经支付了进口税费,在货物并没有实际进口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退费。此外,原告也没有举证证明其实际支付了两次进口税。

证据十三、原告及其关联公司GEO-TRADE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在阿根廷签署的支付协议,证明原告实际承担了本案所有损失,包括罚款、进口税及其他杂费。被告对表面真实性认可,但对支付协议的内容及其是否实际履行均不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至证据八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上述证据与涉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九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被告对此提出异议,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不予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表面真实性无异议,其费用项目与双方当事人争议有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证据十二中第2份进口税费单据缺乏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对第1份证据效力予以认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十三真实性认可,该证据经公证、认证,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被告为其抗辩,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环世捷运签发的单号分别为WSHAXXXXXXX、WSHAXXXXXXX的两张无船承运人提单,证明涉案货物运输主体系环世捷运。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原告委托被告进行货运代理业务,提单上记载环世捷运并不能证明其为实际承运人。

证据二、原告于2018年11月发送给环世捷运的律师函,证明原告对被告的身份识别和诉讼对象错误。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认为律师函是发给被告的。

证据三、无船承运人业务经营者名单,证明被告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Group)Co.,Ltd,环世捷运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o.,Ltd。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证据四、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31日DollyLiu发送给原告的邮件及附件(包括空运单及载货单)、环世捷运支付空运费用的付款水单、费用明细,证明环世捷运将有关货物的空运单发送给原告,告知漏发的78箱货物已通过空运发送,并告知空运费金额。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认为空运费与本案诉请无关。

证据五、劳动合同5份,刘娜(DollyLiu)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转出账户核定表、退工登记表,董彬(JasonDong)的历年社保参保明细,陈桂兰(JudyChen)的历年社保参保明细,证明与原告发生业务联系的是环世捷运的员工。原告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和证明目的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五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本院对该组证据效力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四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组证据与双方当事人的涉案争议相关联,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本院查明:

2018年1月16日,原告发邮件给DollyLiu,委托其从上海进行一批货物的装船事宜,并告知该批货物为整箱货,但有3个托运人,货物需装入集装箱,并有1份海运单和3份契约承运人提单(每个托运人1份提单),同时请求对方联系托运人并协调货物在原地装箱及发货。该邮件同时抄送JasonDong@worldwide-logistics.cn。

2018年2月27日,原告发邮件给DollyLiu,委托其联系3个托运人并进行3票货物的装箱。DollyLiu回复邮件确认安排货物出运,并告知其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邮箱wwlqc@worldwide-logistics.cn及电话。邮件下方落款公司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0.,Ltd.ShanghaiBranch(仅为代理)。联系邮箱为sha.obd2@worldwide-logistics.cn。

2018年3月21日至4月12日期间,原告与DollyLiu进行多次往来邮件联系,双方就货运安排、货运进度进行沟通,并确认了提单编号:船东提单ONEYSH8AMXXXXXXX、契约承运人提单WWLSHASEXXXXXXXX。

2018年4月24日,WorldwideLogisticsSingaporePteLtd就涉案货物向原告收取了50美元费用,收费项目名称为“利润”。

2018年6月20日,原告发送邮件给DollyLiu,询问78箱货物是否留在了仓库。DollyLiu回复称其仓库失误遗漏货物,货物仍在仓库,并确认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和罚款,同时请求安排遗留货物的拼箱海运事宜。

2018年7月24日,原告发邮件给JasonDong,称其指令WWLShanghai装载货物并且WWLShanghai确认货物装载错误;WWLShanghai是原告的合作伙伴,原告与其上海的办事机构合作运输业务而非与仓库合作,因此WWLShanghai应当对此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2020年10月20日,JudyChen发邮件给原告称,其为WWLGroup拉丁美洲团队的成员,并负责哥伦比亚市场的业务;Dolly已离开,Real接替工作并使用同一邮箱。

2018年4月19日,环世捷运作为承运人签发了2份货物提单(编号分别为WSHAXXXXXXX、WSHAXXXXXXX),其中记载托运人分别为ShanghaiYSEFireFightingEquipmentsC0.,Ltd.(以下简称YSE公司)、SynergyIndustryC0.,Limited,收货人和通知人为ServiciosFFSRL(以下简称FF公司),货物数量分别为78箱和69箱,集装箱编号为KKTUXXXXXXX,从上海运往布宜诺斯艾利斯。

根据2018年4月19日涉案货物海运单(编号为ONEYSH8AMXXXXXXX)记载,托运人为环世捷运,收货人和通知人为原告,承运人为OceanNetworkExpressPte.Ltd,集装箱编号为KKTUXXXXXXX,货物数量为147箱,从上海运往布宜诺斯艾利斯。

根据2018年6月28日涉案货物航空舱单记载,托运人为YSE公司,收货人和通知人为FF公司,业务编号为WWLXXXXXXXX,货物数量为78箱。

根据2018年6月11日进口税费单据,涉案货物在目的港的进口关税为XXX美元。

2018年7月13日至23日期间,船公司代理OceanNetworkExpressArgentinaS.A.向原告开具3份集装箱超期使用费发票,金额分别为1060美元、180美元、300美元,超期时间计算至2018年7月24日。

2018年12月20日,原告与GEO-TRADE公司以及收货人FF公司于布宜诺斯艾利斯签署支付协议,各方确认因WorldWideLogistic船运公司失误,未将YSE公司的货物装船,阿根廷海关对FF公司未卸货进行了金额为XXX美元的罚款,因此也造成已付款的清关关税损失。FF公司应进行第二次进口操作,并重新支付进口关税,金额为XXX美元。上述金额加FF公司为此受到的损失XXX美元,共计金额为XXX美元。鉴于此,GEO-TRADE公司承担70%,原告承担30%,并于2018年10月3日前支付。

原告于2018年11月12日发送律师函给被告(抬头中文名称为被告,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o.,Ltd,即环世捷运),要求就涉案78箱漏发货物产生的海关罚款、进口税费等进行赔偿。

根据2018年6月22日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名单》,被告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Group)Co.,Ltd,案外人环世捷运英文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o.,Ltd。

2018年6月27日及2018年7月31日,DollyLiu发送邮件给原告,附件包括漏发78箱货物的空运单并告知空运费金额为人民币XXX元。

根据被告提交的涉案3名业务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资料显示:刘娜自2012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为环世捷运工作人员。董彬自2017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为环世捷运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陈桂兰自2019年7月至今为环世捷运深圳分公司工作人员。原告对上述人员的身份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确认涉案业务所有往来都是与DollyLiu等业务员进行,此外并无直接与被告发生委托关系或者进行联系的证据。被告确认环世捷运是被告的全资子公司,负责集装箱和空运业务,独立于被告运营;被告系集团公司,不直接参与业务经营。

本院认为:

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系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故本案按原告主张的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进行审理。涉案原告住所地位于阿根廷共和国,故涉案纠纷依法应被识别为具有涉外因素,原、被告各方依法有权选择适用于本案的实体准据法。庭审中,原、被告均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院认为,涉案被告住所地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结合在案双方之选择,可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涉案纠纷具有密切联系,故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涉案纠纷所适用的实体准据法。

原告发邮件委托DollyLiu从上海进行一批货物的装船事宜,并请求对方联系3个托运人并协调货物在原地装箱及发货。DollyLiu回复邮件确认安排货物出运,并告知其公司质量管理部门邮箱wwlqc@worldwide-logistics.cn及电话,邮件下方落款公司名称为WorldwideLogisticsC0.,Ltd.ShanghaiBranch,联系邮箱为sha.obd2@worldwide-logistics.cn。由此,原告与DollyLiu所属公司之间就涉案货物装箱出运事宜建立了合同关系,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并有权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

就涉案78箱货物漏发事项,DollyLiu回复原告称其仓库失误遗漏货物,并确认承担所有额外费用和罚款,同时请求安排遗留货物的拼箱海运事宜。此后,原告发邮件给JasonDong,称其指令WWLShanghai装载货物并且WWLShanghai确认货物装载错误;JudyChen也发邮件给原告称,其为WWLGroup拉丁美洲团队的成员,Dolly已离开,Real接替工作并使用同一邮箱。原告还举证证明WorldwideLogisticsSingaporePteLtd将涉案货物业务费用账单发给了原告。以上事实均证明DollyLiu、JasonDong、JudyChen及其所属公司以及WorldwideLogisticsSingaporePteLtd与涉案业务具有关联性,但均无法证明被告系涉案业务的合同相对方。

被告提供证据证明了其与环世捷运的英文名称。原告仅以涉案业务人员所使用的邮箱后缀worldwide-logistics.cn与被告英文名称相似为由,将被告识别为涉案业务的合同相对方,理由尚不充分。涉案往来邮件中所反映的委托业务合同相对方均无法指向及确定为被告。被告还证明与原告发生业务联系的3名业务员均为环世捷运的工作人员,原告对此亦无异议,故其主张与被告之间建立了货代委托合同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因货物漏发造成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无法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GEO阿根廷物流责任有限公司(GEOLogisticsArgentinaSRL)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493元,由原告GEO阿根廷物流责任有限公司(GEOLogisticsArgentinaSRL)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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