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鹏州,绰号“鹏九”,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伙同他人无故殴打他人,2010年2月26日被涟源市**局行政拘留(不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大魁,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文艺路市。曾因伙同他人盗窃,2012年11月14日被涟源市**局行政拘留七日(不执行)。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21年3月1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6日再次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涟源市看守所。 被告人阳扬,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20年9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鲲鹏,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20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胡江美惠,女,****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现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4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2月18日转为取保候审,2020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湖南省娄底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昕,曾用名刘荣归,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南省涟源市蓝田办事处光明山居委会市。曾因吸食毒品,2015年6月22日被涟源市**局行政拘留十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2020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兆金,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涟源市。曾因吸食毒品,2017年8月31日被涟源市**局行政拘留五日;×××19年3月10日被邵东县**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于2020年7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谭鹃,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涟源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19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涟检公诉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阳扬、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刘兆金、谭鹃犯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23日,本院以(2020)湘1382刑初2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宣判后,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021年3月26日,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织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审期间,因补充侦查,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延期审理。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周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阳扬、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刘兆金、谭鹃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上半年至×××19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刘鹏州与王大魁合伙从邵阳“江湖飘”、“山顶洞人”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俗称“冰毒、麻古”)进行贩卖。其中刘鹏州以每丢一个毒品“包子”20元报酬为条件,将购买回的毒品分开打包后,交由王大魁、阳扬、周鲲鹏、刘昕、胡江美惠、刘兆金等人将毒品冰毒、麻古张贴在涟源市城区文艺路、涟水名城、体育馆等地,然后刘鹏州、王大魁、阳扬等人在微信上与吸毒人员交易,将标注了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亲自取的方式,贩卖给谭鹃、王某2、陈某、刘某1、刘某2、梁某、康某等人,谭鹃通过微信联系刘鹏州,获得毒品位置图片后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转手将毒品贩卖给王某1赚取差价。具体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江美惠帮刘鹏州在涟源市实验小学家属楼附近张贴10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4克。 2、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昕帮刘鹏州在涟源市新市场等地贴2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0.8克。 3、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鲲鹏帮刘鹏州张贴5个“包子”,共计约2克,得赃款100元钱。 4、2018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江美惠和阳扬各自拿了5个“包子”,每人共计2克的毒品冰毒、麻古,粘贴或是丢在涟源市政府对面飞旋网吧后面的院子里及金地带步行街的楼梯间等隐秘的地方,然后拍好照片发给被告人王大魁和刘鹏州。 5、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鹏州在安化县××乡××村的一家农家乐里,邹某在刘鹏州处支付现金500元钱,购买了0.6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 6、×××19年1月28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煤炭医院小区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谭鹃,得赃款260元钱。被告人谭鹃(微信昵称“大炮”)转手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1(微信昵称“!!!”),得赃款350元钱。 7、×××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涟水名城小区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了谭鹃,得赃款270元。被告人谭鹃转手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1。 8、×××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红旗路附近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了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340元钱。 9、×××19年3月4日的晚上,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交通驾校岔路口茅塘快餐店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8.88元钱。 10、×××19年3月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博爱医院旁边的水泥墩的0.7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了王某2(微信昵称“王逍”),得赃款450元钱。 11、×××19年3月5日,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了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280元。 12、×××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鹏州将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0.88元钱。 13、×××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蓝溪桥菜市场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王某2(微信昵称“王逍”),得赃款280元。 14、×××19年3月8日下午,刘兆金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体育馆、卓越阳光建材市场附近张贴10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4克,得赃款200元钱。其中,×××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附近的0.4克冰毒贩卖给刘某2(微信昵称“冰封”),得赃款280元钱。 15、×××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昕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涟水中学附近张贴5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2克,得赃款100元钱。 16、×××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大魁与阳扬分别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路附近张贴13个、7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分别约为5.2克,2.8克,得赃款400元钱。其中,×××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新市场对面九龙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陈某(微信昵称“执着”),得赃款270元;×××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文艺路星星幼儿园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刘某1(微信昵称“刘先生”),得赃款260元钱;×××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清道夫”将张贴在涟源市文艺路老电影院旁边的0.4克冰毒、麻古贩卖给了刘某2(微信昵称“冰封”),得赃款260元;×××19年3月11日,被告人阳扬在刘鹏州微信“清道夫”上接单,将张贴在文艺路溜冰场处的毒品位置图片的方式,贩卖0.8克的冰毒、麻古给微信昵称为“向前”的人,刘鹏州得赃款460元。 17、×××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粮食局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280元钱。 18、×××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50元。 19、×××19年3月9日15点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张贴在涟水名城小区附近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70元。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鹏州微信“×××gu”将张贴在涟源市芙蓉广场鸿远足浴门口旁边的盆栽里面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微信名为“缘来是你”的人,得赃款280元。 21、×××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鹏州将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0元钱。 22、×××19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张贴在牛角石司法局门口电线柱子旁边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80元。 ×××19年3月12日,涟源市**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刘鹏州的卧室内提取、扣押了10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阳扬的包里扣押了1.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19年3月11日16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阳扬。×××19年3月12日10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蓝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周鲲鹏,同日胡江美惠、刘昕主动到涟源市**局投案。×××19年3月13日12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涟源市市政府附近抓获谭鹃。×××19年3月15日8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邵东县拘留所将刘兆金提回涟源市**局。 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明指控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微信截图、交易记录、照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辨认、检查、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鉴定意见,证人吴某、邹某、王某1、康某、陈某、刘某1、刘某2、王某2、许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阳扬、胡江美惠、刘兆金、周鲲鹏、刘昕、谭鹃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伙同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阳扬、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刘兆金帮助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为主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阳扬、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刘兆金为从犯,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被告人谭鹃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谭鹃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四千元。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鹏州、阳扬、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刘兆金、谭鹃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个人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大魁提出,王大魁没有出资给刘鹏州进购毒品,没有合伙贩卖毒品,王大魁只帮刘鹏州粘贴了毒品包子,不是主犯,应是从犯。 经审理查明,2018年上半年至×××19年3月,被告人刘鹏州、胡江美惠与被告人王大魁、阳扬在娄底市娄星区南苑上和小区、山水名苑小区分别合租一套房间在一起居住。期间,刘鹏州、王大魁商量合伙贩卖毒品,两人共同出资从邵阳“江湖飘”、“山顶洞人”处购进毒品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以下简称“冰毒麻古”)进行贩卖。两人将购进的毒品进行分装成小“包子”后,刘鹏州将毒品包子交给王大魁、阳扬、胡江美惠及被告人周鲲鹏、刘昕、刘兆金等人在涟源城区隐蔽的地方张贴,再将张贴毒品位置的图片发给刘鹏州,刘鹏州按每张贴一个毒品包子支付报酬20元。刘鹏州、王大魁在微信上与吸毒人员交易,将标注了毒品位置图片发给吸毒人员,由吸毒人员亲自取的方式,贩卖给谭鹃、王某2、陈运力、刘某1、刘志祥、梁某、康某等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通话详单证明,王大魁使用的手机(181××××6756)于2018年10月12日、11月15日、12月15日、×××19年3月2日,通话地点在邵阳的通话情况。 2、银行账号交易明细证明,王大魁的建行账号6236××××7686交易明细的情况,其中王大魁于2018年6月6日、6月21日分别向刘鹏州(支付宝)转款10000元和1300元。 3、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6月6日至×××19年1月23日,王大魁支付宝账号(181××××6756)分10次转入刘鹏州支付宝(昵称半调情)56758元,转入胡江美惠(刘鹏州妻子)7000元;王大魁分4次接收刘鹏州5908元,分2次接收胡江美惠18000元。 4、微信支付明细证明,2018年4月17日至×××19年3月12日,王大魁的微信与刘鹏州微信相互转账约300笔,每笔交易金额几十、几百到上千不等。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证明,2021年5月14日、5月20日,娄底市**局物证鉴定所对扣押刘鹏州持有的5台手机和王大魁持的一台手机中有关的通信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支付宝等数据进行检验,存储。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知道刘鹏州是贩卖毒品的,曾邀请吴某一起贩毒,吴某没有答应。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吴某多次到刘鹏州在涟源市文艺路、娄底市××小区的租房里去玩时,有时看到刘鹏州将约50克的冰毒麻古分装成小包子,有时看到刘鹏将约100元的冰毒麻古分包。吴某还知道刘鹏州有一个贩毒团伙,刘鹏州亲口告诉吴某,刘鹏州和王大魁两人在合伙贩毒,并介绍吴某与王大魁认识,要吴某与王大魁一起到娄底贩毒,吴某没有同意。吴某还看到刘鹏州将毒品包子交给周鲲鹏、胡江美惠、刘昕等人去粘贴。 7、被告人阳杨的供述证明,阳杨与王大魁是男女朋友关系,刘鹏州与胡江美惠是夫妻关系,2018年上半年,阳杨、王大魁在娄底南苑上和租了一套住房,之后刘鹏州和胡江美惠搬来合租居住。刘鹏州是吸毒贩毒的,王大魁在合租后就染上了毒瘾。刘鹏州和王大魁一起在娄底、涟源等地贩卖毒品,阳杨和胡江美惠为了帮二个男人贩毒就在涟源粘贴毒品包子,每粘一个包子得报酬20元。 8、被告人胡江美惠的供述证明,2017年底,胡江美惠认识刘鹏州并恋爱,2018年,胡江美惠在娄底南苑上和的合租房内偶尔看到刘鹏州、王大魁一起吸食冰毒麻古,后从日常情况中发觉刘鹏州与王大魁两人一起贩卖毒品冰毒麻古,刘鹏州、王大魁两人对毒品打包和联系吸毒人员贩卖时都是躲避胡江美惠的,胡江美惠在南苑上和租房内无意中看到刘鹏州和王大魁在打包毒品,刘鹏州还作出很凶的样子将胡江美惠从打包毒品房间里赶出去。后来得知刘鹏州、王大魁两人一起贩毒赚钱,为了多赚钱,胡江美惠和阳杨帮他们到外面粘贴毒品包子。 9、被告人刘昕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的一天,刘昕来到娄底南苑上和15楼刘鹏州与王大魁的租房里玩,除周鲲鹏、王大魁女朋友阳杨两人坐在客厅没有吸毒外,刘昕与刘鹏州、王大魁、刘兆金、吴某一起在刘鹏州的卧室内吸食冰毒麻古,刘鹏州在吸毒的同时,还将30.40克重的冰毒麻古分装成小包,王大魁在旁边用打火机对毒品小包装封口。 10、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2018年上半年,王大魁和女朋友阳杨在娄底市娄星区南苑上和租了一个套间,后来,刘鹏州和女朋友胡江美惠搬进来合住。2018年下半年,王大魁开车送刘鹏州到邵阳购买了一次毒品,王大魁还帮刘鹏州到涟源等地粘贴毒品包子,每粘一个毒品包子,刘鹏州支付报酬20元,王大魁偶尔帮刘鹏州从手机上接单贩卖毒品,通过微信向吸毒人员发送粘贴毒品包子的位置。 11、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2018年5月,刘鹏州和妻子胡江美惠搬到王大魁及女朋友阳杨租在娄底南苑上和的套间房内一起居住。期间,王大魁出资10000元到刘鹏州处入股,一起到邵阳购进毒品冰毒麻古共同贩卖,由刘鹏州每月向王大魁支付分红及利息共3000元。刘鹏州、王大魁将购进的冰毒麻古分装成小包,刘鹏州安排王大魁、阳杨、刘昕等人到涟源等地粘贴毒品包子,将粘毒品的位置拍照片发给刘鹏州,刘鹏州按每粘贴一个毒品包子支付报酬20元。 其他事实如下: 1、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江美惠帮刘鹏州在涟源市实验小学家属楼附近张贴10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4克。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下半年,吴某在刘鹏州家做客,见胡江美惠拿一些小“包子”冰毒、麻古外出粘“包子”。 (2)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刘鹏州将毒品冰毒麻古分装成重约0.4克的毒品包子,刘鹏州将毒品包子交给刘昕、刘兆金、胡江美惠,及一些外号为“雇佣兵”等人张贴。胡江美惠不仅帮刘鹏州贴“包子”,而且帮刘鹏州在微信上“接单”。 (3)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份,胡江美惠要阳扬陪其逛街,到人民路的实验小学时,胡江美惠让阳扬陪其贴几个毒品“包子”。后胡江美惠将10个左右的毒品“包子”都贴在实验小学操场后面的家属楼附近,阳扬则在旁帮忙望风。胡江美惠贴完便将毒品位置发给刘鹏州。 (4)被告人胡江美惠的供述,证明2018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刘鹏州给胡江美惠10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让胡江美惠贴“包子”。胡江美惠邀阳扬逛街,两人从外贸局出发,到涟源市实验小学操坪后的家属楼后,将小“包子”贴在家属楼附近,并将藏毒的地点拍照发给刘鹏州,由刘鹏州联系吸毒人员贩卖。 2、2018年11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昕帮刘鹏州在涟源市新市场等地贴2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0.8克。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刘昕等人帮刘鹏州将毒品用双面胶粘到涟源的隐蔽地方。 (2)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帮刘鹏州张贴毒品的人员有刘昕等人。 (3)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刘昕等人帮刘鹏州贴过毒品“包子”。 (4)被告人刘昕的供述,证明2018年10、11月的一天,刘鹏州在涟源文艺路外贸局小区的租房内给刘昕3个毒品“包子”(冰毒、一粒麻古,每个重约0.4克),让刘昕贴在新市场,刘昕将毒品贴在新市场二楼,并通过微信向刘鹏州发送毒品“包子”具体位置的照片。刘昕仅贴2个“包子”,另一个被其在家中吸食。 (5)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开始,刘昕帮刘鹏州贴毒品“包子”,每个包子重约0.4克,但刘昕经常私吞毒品“包子”。刘昕帮刘鹏州贴共计大约5个“包子”。刘鹏州给刘昕每个“包子”20元的报酬,好处费共计100元左右。 3、201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周鲲鹏帮刘鹏州张贴5个“包子”,共计约2克,得赃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下半年,吴某见刘鹏州拿一些小“包子”的冰毒、麻古给周鲲鹏到外面粘,周鲲鹏将那些小“包子”毒品放进袋子后离开。 (2)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初,周鲲鹏到娄底南苑上和清和轩1503房间找刘鹏州。临走时,刘鹏州将一个装毒品“包子”的透明塑料袋给周鲲鹏,让他到涟源街上贴,大概5个。 (3)被告人王大魁的证言,证明2018年11月初,周鲲鹏到娄底南苑上和找刘鹏州。因刘鹏州和王大魁在卧室吸毒,刘鹏州和王大魁吸完毒后,涟源有吸毒人员找刘鹏州购买毒品,刘鹏州给周鲲鹏5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放,每个“包子”是重约0.4克冰毒和一点麻古。 (4)被告人刘昕的供述,证明2018年10月份左右,刘昕到娄底南苑上和15楼找刘鹏州、王大魁,房间内有刘昕、刘兆金、阳扬,吴某、周鲲鹏等几人,除阳扬和周鲲鹏外,其他人均在刘鹏州租房的客卧内吸食了冰毒、麻古。 (5)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初,刘鹏州和王大魁在卧室内吸毒,阳扬在客厅玩手机,周鲲鹏来到刘鹏州租房(南苑上和)内,见刘鹏州和王大魁在吸毒便到客厅等。刘鹏州给周鲲鹏5个“包子”的冰毒、麻古到涟源街上贴,周鲲鹏答应。周鲲鹏贴完“包子”后将毒品位置图片发给刘鹏州,毒品均被刘鹏州卖空。刘鹏州通过微信转1000元给周鲲鹏,除帮其丢5个“包子”的报酬100元外,用于偿还包括斗牛输给周鲲鹏的钱。 (6)被告人周鲲鹏的供述,证明2018年11月初的一天晚上,周鲲鹏送一个强戒人员到娄底市戒毒所后,便到南苑上和清和轩找刘鹏州。周鲲鹏见刘鹏州与王大魁在卧室吸毒,便出到客厅。刘鹏州让周鲲鹏带几个“包子”到涟源街上贴,周鲲鹏答应刘鹏州后,刘鹏州拿五个“包子”冰毒、麻古给他,每个“包子”重约0.4g,“包子”后均贴有双面胶。周鲲鹏将两个“包子”贴在涟源市新体育馆后一广场附近。在准备贴另三个“包子”时见有人,周鲲鹏便带回家吸食。贴好后,周鲲鹏将毒品位置拍照,并通过微信发到刘鹏州微信“×××gu”上。后刘鹏州通过“×××gu”向周鲲鹏转账1000元,其中900元是刘鹏州给周鲲鹏的还款,另100元是周鲲鹏帮他贴毒品“包子”的报酬。每贴一个“包子”毒品20元。 4、2018年年底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胡江美惠和阳扬各自拿了5个“包子”,每人共计2克的毒品冰毒、麻古,粘贴或是丢在涟源市政府对面飞旋网吧后面的院子里及金地带步行街的楼梯间等隐秘的地方,然后拍好照片发给被告人王大魁和刘鹏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被告人胡江美惠的供述,证明2018年底的一天下午,胡江美惠和阳扬各自拿五个小“包子”的毒品在涟源市政府对面飞旋网吧后的院子及金地带步行街的楼梯间等隐秘的地方以粘贴或丢在角落的方式丢毒品“包子”,两人拍照发给王大魁和刘鹏州便离开。 (2)被告阳扬的供述,证明2018年的一天,阳扬和胡江美惠去逛街时将一些小“包子”丢在市政府对面飞旋网吧和金地带楼梯间的角落,丢完“包子”后便拍照发给刘鹏州和王大魁。 5、2018年1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刘鹏州在安化县××乡××村的一家农家乐里,邹某在刘鹏州处支付现金500元,购买了0.6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吴某和刘鹏州、刘昕在安化高明乡驿头铺村玩,邹某找吴某见面,几人共同在饭店吃饭,饭后开房休息,刘鹏州和刘昕在房间吸毒,邹某问刘鹏州毒品价格,刘鹏州说毒品500元一个,邹某便用500元现金在刘鹏州处购买一小包冰毒、麻古。 (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2月底的一天,吴某和刘鹏州(“九哥”)到安化玩,在安化高明乡驿头铺村见面后,几人在一家农家乐吃饭,饭后“九哥”到楼上开房休息。后邹某进入房间,见“九哥”及其小弟在吸毒,邹某因好奇在“九哥”处用500元现金购买0.6g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 (3)辨认笔录,证明×××19年3月10日,邹某辨认出2018年年底在益阳市安化县××乡××村贩卖毒品冰毒、麻古给其的“九哥”即刘鹏州。 6、×××19年1月28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煤炭医院小区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谭鹃,得赃款260元。被告人谭鹃(微信昵称“大炮”)转手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1(微信昵称“!!!”),得赃款350元。 7、×××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涟水名城小区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了谭鹃,得赃款270元。被告人谭鹃转手将该毒品贩卖给王某1,得赃款340元 上述二笔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19年1月28日凌晨零时许,“小许”让王某1帮忙买冰毒,后王某1添加微信名为“大炮”的人,“小许”将350元转给王某1,王某1再将350元转发给“大炮”,“大炮”收钱后将图片发给王某1,王某1再将图片转发给“小许”,让其到图片上的位置拿。×××19年2月25日19时许,王某1联系“大炮”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转340元给“大炮”,不久“大炮”发图片给王某1,让其到图片上的位置拿毒品,后王某1按照图片上提示在涟源市××栋的一下水管道处捡到一小包冰毒麻古。 (2)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19年1月28日凌晨,许某微信转账350元给“王龙”。几分钟后,“王龙”通过微信发图片给许某,图片标注毒品在涟源煤炭医院附近小区楼梯间的一楼扶手上。许某开车到指定地点,拿到一小包的毒品冰毒和半颗麻古,大约半个货。 (3)微信截图,证明×××19年2月25日,王某1通过微信转给微信昵称为“大炮”的账号340元,王某1于×××19年3月13日进行指认;×××19年1月28日,微信昵称为“!!!”的账号转给“大炮”350元,收到微信昵称“唯你倾心”(微信号×××01)转账350元;×××19年1月28日,许某微信“唯你倾心”转给微信昵称为“!!!”(微信号×××10,备注“王师傅”)的账户350元;×××19年1月28日0点06分,微信昵称“!!!”(微信号×××10)的账户转账350元给谭鹃的微信昵称“大炮”(微信号×××20);×××19年1月28日0点07分,谭鹃转账给刘鹏州的微信昵称“×××gu”的账户260元;×××19年2月25日19点18分,谭鹃收到微信昵称为“!!!”的账户340元,同日19分转给微信昵称为“×××gu”的账户270元;×××19年3月12日15点59分,谭鹃收到微信昵称为“!!!”的账户转账340元,同日16点,谭鹃转给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户260元,谭鹃对其手机中提取的以上微信截图均进行了指认。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19年3月12日,许某因吸毒冰毒、麻古,被涟源市**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 (5)被告人谭鹃的供述,证明×××19年1月28日凌晨零时许,微信“!!!”让谭鹃帮忙购买毒品并通过微信转350元给谭鹃,谭鹃通过微信转260元给“×××gu”,谭鹃帮“!!!”购买毒品从中赚取90元钱的好处费,“×××gu”通过微信将藏匿毒品“包子”地点的照片发给谭鹃,谭鹃又把照片通过微信转发给“!!!”。×××19年2月25日19时许,微信“!!!”让谭鹃帮忙购买毒品,“!!!”通过微信转340元给谭鹃,谭鹃联系并微信转账270元给“×××gu”,“×××gu”通过微信将毒品“包子”藏匿地点的图片发给谭鹃,谭鹃再将图片通过微信转发给“!!!”。每次毒品大约重0.3至0.4克。 (6)刘鹏州的供述,证明“大炮”,微信号为×××20,在刘鹏州处购买过两次毒品,×××19年2月25日晚上19时许,“大炮”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转270元钱给刘鹏州,刘鹏州发一张毒品位置在涟水名城的图片给“大炮”。×××19年1月28日凌晨,“大炮”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冰毒、麻古,他转260元钱到刘鹏州“×××gu”微信上,刘鹏州便发一张毒品位置在涟源市煤炭医院小区一个楼梯间扶手上的图片给他。 8、×××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红旗路附近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了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34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19年2月25日,梁某联系“×××gu”买毒品,梁某转给“×××gu”340元后,“×××gu”便发给梁某一张图片,图片标注为红旗路附近,按照图片指示,梁某拿到购买的冰毒(约0.5克)和一小块麻古。 (2)微信截图,证明×××19年2月25日20点53分,梁某微信昵称为“答案”(微信号×××82)的账户转账340元给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微信号×××12)的账户;×××19年2月25日20点56分06秒,刘鹏州的手机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收到微信转账340元。 (3)被告人刘鹏州供述,证明微信昵称“冰封”、“答案”等人在刘鹏州处购买过毒品。 9、×××19年3月4日的晚上,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交通驾校岔路口茅塘快餐店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8.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19年3月4日晚上9点左右,康某微信联系“×××gu”并转账268.88元购买毒品。收钱后,“×××gu”便发给康某一张图片,康某在指定位置拿到毒品。 (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微信号×××59)与刘鹏州(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购买毒品的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19年3月4日微信聊天记录上的图片和视频显示毒品位于交通驾校岔路口的茅塘快餐店附近。 (3)转账记录,证明×××19年3月4日晚9时27分,刘鹏州的手机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收到微信转账268.88元。 (4)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等人在刘鹏州处购买过多次毒品。 10、×××19年3月5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博爱医院旁边的水泥墩的0.7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了王某2(微信昵称“王逍”),得赃款4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19年3月5日13时许,王某2微信联系“×××gu”,并于×××19年3月5日13时03分微信转账450元给其购买毒品。不久,贩毒人员发图片给王某2,王某2按照图片信息在博爱医院旁的水泥墩捡到用透明塑料管两端封口的小“包子”,中有一克左右的冰毒和一粒麻古。 (2)微信截图,证明×××19年3月5日13时03分,王某2通过其微信昵称“王逍”,微信号为×××26的账户转给刘鹏州手机微信昵称“×××gu”,微信号为×××12的账户450元。 (3)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微信昵称“王逍”等人在刘鹏州处购买过毒品。 11、×××19年3月5日,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了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19年3月5日,梁某微信联系“×××gu”购买280元的毒品,图片标注地址在儿童公园桥旁边的一棵树下面,但因为梁某当时在长沙,当天并未拿货,第二天未找到。 (2)微信截图,证明×××19年3月5日15时14分梁某微信转账给刘鹏州微信“×××gu”(微信号×××12)280元。 (3)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微信昵称“冰封”、“答案”等人在刘鹏州处购买过毒品。 12、×××19年3月6日,被告人刘鹏州将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0.8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19年3月6日晚上22点左右,康某通过微信向“×××gu”购买260.88元小半包毒品。 (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微信号×××59)与刘鹏州(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购买毒品的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 (3)转账记录,证明×××19年3月6日晚10时33分,刘鹏州的手机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收到微信转账260.88元。 (4)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19年3月6日晚上10点左右,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联系其购买半个“包子”,后“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转260.88元给刘鹏州,刘鹏州便发给其一张图片,毒品重约0.2g冰毒、麻古。 13、×××19年3月7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蓝溪桥菜市场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王某2(微信昵称“王逍”),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19年3月7日20时许,王某2微信联系贩毒人员“×××gu”买毒品冰毒、麻古,王某2于×××19年3月7日转账280元给“×××gu”,并按照其发的图片标注的地址(蓝溪桥菜市场旁的草丛)找到用透明塑料管装的毒品冰毒和麻古,大约0.5克的冰毒和一点点麻古。 (2)微信截图,证明×××19年3月7日20时35分,微信昵称“王逍”(微信号×××26)的账户微信转账给刘鹏州微信昵称“×××gu”的账户280元;×××19年3月7日20时35分,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的账户收到微信转账280元。 (3)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20时许,“王逍”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并转280元给刘鹏州,刘鹏州发送一张毒品位置为涟源市蓝溪桥菜市场草丛里的图片给“王逍”。毒品系约重0.4克的冰毒和一点麻古。 14、×××19年3月8日下午,刘兆金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体育馆、卓越阳光建材市场附近张贴10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4克,得赃款200元。其中,×××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附近的0.4克冰毒贩卖给刘某2(微信昵称“冰封”),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吴某带邹某举报一个在涟源的贩毒团伙,该团伙是以刘鹏州、王大魁、周鲲鹏等人为首,刘昕、刘兆金、胡江美惠等人参与,主要在娄底、涟源以“粘包子”的形式贩毒。 (2)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19年3月11日上午10点半左右,刘某2通过微信联系并转账280元给“陌陌生清道夫”(微信昵称清道夫),“陌陌生清道夫”微信发送一张图片给刘某2,图片标记毒品位于涟源市××附近,按照地址,刘某2拿到重约两三分的一小包麻古、冰毒。 (3)微信截图、毒品位置照片,证明×××19年3月9日凌晨0时许,刘兆金收到刘鹏州二维码付款帮忙丢毒品的报酬200元,刘鹏州与刘兆金进行了指认;×××19年3月11日10时42分,刘某2微信昵称为“冰封”的账号向刘鹏州微信昵称“清道夫”(备注陌陌生清道夫)的账号转账280元;×××19年3月11日10时42分,刘鹏州微信昵称“清道夫”的账号收到微信昵称“冰封”的账号微信转账280元;刘兆金帮刘鹏州贴的部分毒品“包子”的具体位置情况。 (4)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帮刘鹏州张贴毒品的人员有刘兆金等人。×××19年3月7日晚上,王大魁、刘鹏州、刘兆金、刘昕在娄底市××栋××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刘鹏州当时要王大魁和阳扬去放几个“包子”,王大魁和阳扬同意。×××19年3月8日下午,刘鹏州和刘兆金、刘昕三人开车先去涟源,王大魁和阳扬再带毒品从娄底出发往涟源。 (5)被告人刘昕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晚上,刘昕到刘鹏州和王大魁租住在娄底山水名苑6栋1104房,和刘鹏州、王大魁、刘兆金在该房的客卧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吸完毒,刘鹏州说明天到涟源街上贴“包子”,让刘昕、刘兆金、王大魁帮他贴毒品“包子”。×××19年3月8日下午,刘昕、刘兆金坐刘鹏州的车子从娄底往涟源,在车上刘鹏州将一个装有毒品的信封给刘兆金,当时刘兆金在涟源市城北医院下车。 (6)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晚上,阳扬、王大魁、刘鹏州、刘兆金、刘昕等人在山水名苑6栋1104房,阳扬在客厅,其余四人在卧室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后刘鹏州给阳扬和王大魁一个装有20个冰毒、麻古“包子”的信封,让两人放到涟源街上,阳扬和王大魁答应刘鹏州。×××19年3月8日下午,刘鹏州和刘昕、刘兆金先回涟源。刘兆金等人帮刘鹏州贴过毒品“包子”。 (7)被告人刘兆金的供述,证明×××19年3月8日下午,刘兆金和刘鹏州、刘昕三人坐刘鹏州的车子(一台橙色日产轿车)回涟源,三人上车不久,刘鹏州便给刘兆金一个白色的普通信封,并对刘兆金说信封里面有10个毒品“包子”,让刘兆金帮忙到涟源贴,每个”包子”给刘兆金20元的好处费,丢完后将毒品的位置拍照发到刘鹏州的微信账号上,刘兆金接过信封并答应。刘兆金在涟源市城北医院下车,走到涟源市××附近打开信封,见有十个塑料圆管“包子”,每个圆管均装有毒品冰毒、麻古,每个“包子”重约0.2克。刘兆金将该10个毒品“包子”放在涟源市体育馆和涟源卓越阳光建材市场附近并拍照发给刘鹏州的微信。刘鹏州通过扫码发了200元给刘兆金,作为丢“包子”的报酬。 (8)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19年3月8日,刘鹏州带刘兆金等人从娄底回涟源,在车上刘鹏州给刘兆金一个装有10个“包子”的白色信封,让刘兆金贴在涟源并将毒品照片位置发至刘鹏州微信,许诺刘兆金每个“包子”20元钱。刘兆金同意后在涟源市城北医院下车。将毒品位置图片发到刘鹏州的微信账号内,毒品均放在涟源市卓越建材市场、体育馆附近。刘鹏州通过其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向刘兆金支付200元。每个“包子”重约0.2克。×××19年3月11日,微信昵称“冰封”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刘鹏州发一张体育馆附近的冰毒位置给“冰封”,“冰封”转280元给刘鹏州,后“冰封”表示其拿到毒品。 15、×××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刘昕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涟水中学附近张贴5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共计约2克,得赃款1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微信截图、毒品位置照片,证明×××19年3月11日0时29分,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微信号为×××12的账号微信扫码付款给微信昵称“人间失格”的账号120元;刘昕帮刘鹏州贴的两个毒品“包子”的具体位置情况。 (2)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帮刘鹏州张贴毒品的人员有刘兆金等人。×××19年3月7日晚上,王大魁、刘鹏州、刘兆金、刘昕在娄底市××栋××房内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刘鹏州当时让王大魁和阳扬去放几个“包子”,王大魁和阳扬同意。×××19年3月8日下午,刘鹏州和刘兆金、刘昕三人开车先去涟源,王大魁和阳扬再带毒品从娄底出发往涟源。 (3)被告人刘兆金的供述,证明×××19年3月8日下午,刘兆金和刘鹏州、刘昕三人坐刘鹏州的车回涟源。刘兆金在涟源市城北医院下车。刘昕帮刘鹏州丢过“包子”。 (4)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晚上,在山水名苑6栋1104房有阳扬、王大魁、刘鹏州、刘兆金、刘昕等人,阳扬在客厅,其余四人在刘鹏州对面的卧室吸食毒品麻古、冰毒。后刘鹏州给阳扬和王大魁一个装有20个冰毒、麻古“包子”的信封,让两人放到涟源街上,阳扬和王大魁答应刘鹏州。×××19年3月8日下午,刘鹏州和刘昕、刘兆金先回涟源。刘兆金等人帮刘鹏州贴毒品“包子”。 (5)被告人刘昕的供述,证明×××19年3月8日,刘鹏州和刘昕、刘兆金从娄底回涟源,刘兆金拿刘鹏州给的毒品在涟源市城北医院下车,刘昕拿刘鹏州给的5个毒品“包子”(每个毒品“包子”系重约0.2克左右的冰毒、麻古)在石马山涟水沿河风光带下车。刘昕将第一个放在涟水中学门口,并将毒品位置图标注为“石马山涟水中学门口活动板房后面如图土里面灰色盖子300”。第二个放在涟水中学附近,并将毒品位置图标注为“涟水中学一百米远左右有个公共厕所的坪往涟水中学那边如图,灯下面灰色管子300"。其他三个“包子”刘昕自己吸食。刘昕将毒品位置图片发至刘鹏州微信上。刘鹏州通过二维码向刘昕支付120元。其中20元系刘昕帮刘鹏州在游戏上分的钱,其余100元系贴5个”包子”的毒品冰毒、麻古的钱。 (6)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刘昕帮刘鹏州贴过多次“包子”,期间他多次私吞。×××19年3月8日,刘昕帮刘鹏州贴5个毒品“包子”,每个“包子”系重约0.2克左右冰毒和一点麻古,均贴在石马山涟水中学附近。×××19年3月11日凌晨,刘鹏州发了120元钱给刘昕(微信昵称“人间失格”),其中20元是刘昕帮刘鹏州上游戏分的钱,100元是贴“包子”的报酬。 16、×××19年3月8日下午,被告人王大魁与阳扬分别帮被告人刘鹏州在涟源市××路附近张贴13个、7个毒品冰毒、麻古“包子”,分别约为5.2克,2.8克,得赃款400元。其中,×××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新市场对面九龙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陈某(微信昵称“执着”),得赃款270元;×××19年3月10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文艺路星星幼儿园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刘某1(微信昵称“刘先生”),得赃款260元;×××19年3月10日上午,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清道夫”将张贴在涟源市文艺路老电影院旁边的0.4克冰毒、麻古贩卖给了刘某2(微信昵称“冰封”),得赃款260元;×××19年3月11日,被告人阳扬在刘鹏州微信“清道夫”上接单,将张贴在文艺路溜冰场处的毒品位置图片发给购买毒品人员,贩卖0.8克的冰毒、麻古给微信昵称为“向前”的人,刘鹏州得赃款4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19年3月9日晚上20时许,陈某通过微信联系“清道夫”购买冰毒、麻古,并用微信支付270元给“清道夫”后,“清道夫”发照片给陈某,照片显示为涟源市新市场对面九龙附近的沙堆,陈某根据照片的位置拿到冰毒、麻古。毒品价格270元半个货,里面有半粒麻古。 (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19年3月10日凌晨0时许,刘某1通过微信联系“清道夫”购买毒品,刘某1用微信转账260元给“清道夫”后,其发照片给刘某1,显示为“物质局进门右转第一个花坛角落里,土埋着”,刘某1到指定的地方并未找到毒品,后“清道夫”又发一张照片给刘某1,显示“文艺路星星幼儿园上楼梯间窗口处,3(代表半个货,半粒麻古,0.4克冰毒),如图”,刘某1根据照片拿到毒品冰毒、麻古。 (3)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19年3月10日上午8时许,刘某2通过微信联系“陌陌生清道夫”(微信昵称“清道夫”,微信号×××12)购买毒品,刘某2通过微信转账260元给其后,其通过微信发照片给刘某2,图片显示位置在涟源市文艺路老电影院旁边一个上坡的墙里,刘某2按照地址拿到毒品冰毒、麻古。每次在“陌陌生清道夫”处购买的毒品仅两三分。 (4)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证明陈某、刘某1、刘某2尿液检测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5)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19年3月14日,陈某因吸食毒品被涟源市**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金壹仟圆整;×××19年3月14日,陈某因吸毒成瘾,被涟源市**局决定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19年3月14日,刘某1因吸食毒品被涟源市**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19年3月13日,刘某2因吸毒成瘾,被涟源市**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19年3月13日,刘某2因吸食毒品被涟源市**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 (6)微信账户信息、微信账单记录照片,证明陈某的微信昵称为“执着”,微信号为×××21;×××19年3月9日晚上20点52分,陈某用其微信昵称为“执着”的账号转给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270元;×××19年3月10日凌晨0点24分,刘某1微信昵称为“刘先生”的账号转账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260元;×××19年3月10日8点52分,刘某2微信昵称为“冰封”的账号转账给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260元;上述三名吸毒人员的转账记录与被告人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上的转账记录均一致,相互予以佐证;×××19年3月11日12时许,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收到微信昵称为“向前”的账号两次转账共计460元(第一次转账430元,第二次转账30元)。 (7)手机聊天记录、相册照片,证明王大魁的手机截图证明:王大魁(昵称:一个黑脸符号,账号:×××19)与阳扬(微信号:×××Y-,微信昵称为“洋洋洋”,微信备注为精致猪猪佩琪)关于溜冰场附近贴“包子”的聊天记录:“向前”以460元在王大魁和阳扬处购买两个半个的毒品,王大魁与阳扬在溜冰场贴过“包子”,王大魁与阳扬的相关微信转账记录;阳扬手机内存有多张标注毒品”包子”具体位置的图片。 (8)毒品位置图,证明刘鹏州手机中提取的位于文艺路附近的毒品位置图片与阳扬手机中相关毒品位置图片相一致,王大魁、阳扬帮刘鹏州在涟源市××路附近贴毒品“包子”的具体位置情况。 (9)被告人阳扬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晚上,阳扬和刘鹏州、王大魁在娄底山水名苑的房间内,刘鹏州给王大魁20个毒包,让王大魁第二天到涟源“丢包子”。×××19年3月8日,阳扬和王大魁准备从娄底出发去涟源,王大魁给阳扬7个毒品包子,王大魁留有13个毒品包子。当天下午5点左右,阳扬和王大魁到达涟源市文艺路,阳扬、王大魁两人将毒品丢在涟源市××路××附近,阳扬放一个毒品“包子”,王大魁便在旁边放一个。阳扬将毒品藏好后,用手机拍照,这些照片均保存在阳扬手机相册。×××19年3月10日,阳扬和王大魁回到娄底市××的租房,刘鹏州当面给王大魁400元现金当报酬。刘鹏州在休息睡觉时,让阳扬和王大魁帮忙看手机接单,如果有吸毒人员要购买毒品,阳扬和王大魁就帮忙收钱并发送毒品位置给吸毒人员。王大魁可以从刘鹏州处获得20元每个包的报酬。 (10)被告人王大魁的供述,证明×××19年3月7日,王大魁、阳扬、刘鹏州在娄底山水名苑的租房内,刘鹏州给王大魁一个黄色信封,装有20个“包子”(一个“包子”20元报酬),让王大魁和阳扬到涟源街上放“包子”,阳扬和王大魁同意。×××19年3月8日下午,王大魁驾驶其日产湘J5××××的车子带阳扬从娄底去涟源,在车上王大魁分给阳扬7个“包子”,自己留13个”包子”,两人将毒品”包子”分别放在文艺路附近,并拍照发给刘鹏州“bygfdu”的账号。×××19年3月10日,王大魁和阳扬回到娄底市××,刘鹏州给王大魁400元现金。刘鹏州在休息时,让王大魁和阳扬帮忙看手机微信接单,如果有吸毒人员购买毒品,王大魁和阳扬就负责接单,帮忙收钱并发送毒品位置给吸毒人员。接单的标准是拿半个“货”(0.4克左右的冰毒、麻古)收300元,购买一个“货”(0.7克左右的冰毒、麻古)收450元,购买两个半个“货”(0.8克左右的冰毒、麻古)收500元。×××19年3月11日上午,刘鹏州在房间休息,王大魁让阳扬看刘鹏州的手机接单,当天12时11分,一个微信昵称为“向前”的人联系刘鹏州“清道夫”的账号购买毒品,阳扬发毒品位置图片给“向前”,毒品位于文艺路溜冰场。 (11)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2018年2月,刘鹏州联系邵阳的“江湖飘”购进毒品并以丢“包子”的方式贩毒赚钱。2018年5月底6月初,刘鹏州联系在娄底的朋友王大魁帮忙到娄底租房,后王大魁与刘鹏州在娄底市南苑上和合租一套房子。王大魁主动要求帮贴毒品“包子”,刘鹏州答应贴一个毒品“包子”20元。×××19年3月7日晚,刘鹏州将一个黄色信封给王大魁,中有20个冰毒、麻古“包子”,每个“包子”系重约0.2克的冰毒和一点麻古。×××19年3月8日,王大魁和阳扬共同将20个“包子”的位置图片发在刘鹏州“bygfdu”的账号上,两人将“包子”分别贴在文艺路附近。×××19年3月10日,刘鹏州在娄底市××房内给王大魁400元钱现金。王大魁和阳扬系男女朋友关系,吃住、开销都在一起。王大魁和阳扬在刘鹏州休息时帮其接单,接单标准系半个“包子”冰毒、麻古300元,一个“包子”450元,两个半个“包子”500元。后刘鹏州将毒品卖给微信昵称分别为“执着”、“刘先生”、“冰封”等人。×××19年3月9日,“执着”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并转270元给刘鹏州,刘鹏州发文艺路九龙附近的毒品位置图片给他,重约0.2克冰毒和一点麻古。×××19年3月10日凌晨,“刘先生”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并转260元钱给刘鹏州,刘鹏州发文艺路星星幼儿园图片给他。×××19年3月10日上午,“冰封”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并转260元钱给刘鹏州,刘鹏州发文艺路老电影院附近的图片给他,重约0.2克冰毒和一点麻古。 17、×××19年3月8日,被告人刘鹏州将张贴在涟源市粮食局附近的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梁某(微信昵称“答案”),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19年3月8日,梁某联系“清道夫”再次购买280元的货,“清道夫”通过微信发图片给梁某,图片标注的地址位于涟源市粮食局附近,梁某按照图片地址拿到一个透明玻璃瓶装着的冰毒(约0.4克)和一小块麻古。 (2)微信截图,证明×××19年3月8日1点08分,梁某微信昵称为“答案”的账号向刘鹏州微信昵称为“清道夫”的账号转账280元。 (3)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19年3月8日,微信昵称为“答案”(微信号:×××82)的人联系刘鹏州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并转280元给刘鹏州,刘鹏州发毒品位置在涟源市粮食局附近的图片给“答案”,毒品系重约0.4克冰毒和一点麻古。 18、×××19年3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5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证明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向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账号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19年3月8日21时许,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在刘鹏州微信昵称“×××gu”的账号上购买250元毒品冰毒、麻古。 (2)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微信昵称为“崩塌的信仰”、“瑶瑶”、“余生都是你”、“A小彬警记”、“佳满样”等人找刘鹏州购买过毒品冰毒、麻古。 19、×××19年3月9日15点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贩卖张贴在涟水名城小区附近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给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7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证明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向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账号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19年3月9日15时许,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在刘鹏州微信“×××gu”上购买27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图片位置在涟水名城娄涟公路小桥旁边的铁牌旁边的白色石头旁边土内如图300。 (2)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微信昵称为“崩塌的信仰”、“瑶瑶”、“余生都是你”、“A小彬警记”、“佳满样”等人找刘鹏州购买过毒品冰毒、麻古。 20、×××19年3月9日,被告人刘鹏州微信“×××gu”将张贴在涟源市芙蓉广场鸿远足浴门口旁边的盆栽里面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微信名为“缘来是你”的人,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微信昵称为“缘来是你”向刘鹏州微信昵称为“×××gu”账号购买毒品的聊天记录:×××19年3月9日,微信昵称为“缘来是你”在刘鹏州微信“×××gu”上购买280元的毒品冰毒、麻古,图片位置在“芙蓉广场十字路口鸿远足浴门口旁边的盆栽中间一个的树后面土内”。 (2)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微信名为“缘来是你”向刘鹏州的微信“×××gu”转账280元是购买毒品。 21、×××19年3月11日,被告人刘鹏州将0.4克冰毒、麻古毒品“包子”贩卖给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懂”),得赃款2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明康某的毒品均在“×××gu”处购买。 (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19年3月11日,康某(微信昵称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微信号×××59)在刘鹏州(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处购买毒品的毒品交易的聊天记录。 (3)转账记录,证明×××19年3月11日1时36分,刘鹏州的手机微信(昵称“×××gu”,微信号×××12)收到微信昵称为“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的微信转账260元。 (4)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与辩解,证明微信名“笑容后的悲伤又要谁能懂”等人在刘鹏州处购买过多次毒品。 22、×××19年3月11日15时许,被告人刘鹏州通过微信“×××gu”将张贴在牛角石司法局门口电线柱子旁边的0.4克毒品冰毒、麻古贩卖给了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得赃款28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微信聊天截图、转账记录,证明×××19年3月11日15时许,微信名为“A【小彬警记”在刘鹏州微信昵称“×××gu”上,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图片毒品位置为牛角石司法局门口电线柱子旁边如图;×××19年3月11日14时59分,“A【小彬警记”向刘鹏州微信昵称“×××gu”转账450元;×××19年3月11日15时34分,刘鹏州微信昵称“×××gu”向“A【小彬警记”转账170元,此次交易“A【小彬警记”向刘鹏州共转账280元。 (2)被告人刘鹏州的供述,证明微信昵称为“崩塌的信仰”、“瑶瑶”、“余生都是你”、“A小彬警记”、“佳满样”等人之前也找刘鹏州购买过毒品冰毒、麻古。 ×××19年3月12日,涟源市**局禁毒大队民警在被告人刘鹏州的卧室内提取、扣押了105.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并在阳扬的包里扣押了1.04克毒品甲基苯丙胺。 综上,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合伙贩卖冰毒麻古共计139.04克,其中,被告人阳杨贩卖5.84克,被告人周鲲鹏贩卖2克,被告人胡江美惠贩卖6克,被告刘昕贩卖2.8克,被告人刘兆金贩卖4克,被告人谭鹃贩卖0.8克。 ×××19年3月11日16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刘鹏州、王大魁、阳扬。×××19年3月12日10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蓝田派出所抓获被告人周鲲鹏,同日胡江美惠、刘昕主动到涟源市**局投案。×××19年3月13日12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涟源市市政府附近查获谭鹃。×××19年3月15日8时许,涟源市**局民警在邵东县拘留所将刘兆金提回涟源市**局。被告人谭鹃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谭鹃向涟源市人民检察院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涟源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谭鹃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全案事实,还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娄公物鉴(毒品)字[×××19]22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证明×××19年3月23日,经娄底市**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涟源市**局禁毒大队民警于×××19年3月11日在娄底市娄星区长青办事处山水名苑6栋1104房抓获刘鹏州、阳扬、王大魁当场缴获可疑物若干,送检后,送检检材中均检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2)检查笔录,证明×××19年3月11日16时许,涟源市**局禁毒大队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栋××房内查获涉嫌人员刘鹏州、王大魁、阳扬。对其住处进行检查,在刘鹏州卧室床头柜抽屉内检查出冰毒可疑物1小包,绿色麻古可疑物1小包;在床头柜下的黄色花纹铁盒子中检查出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可疑物1大包、用透明小瓶的包装冰毒可疑物4小瓶、用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可疑物2小包、用透明塑料包装的麻古可疑物1小包、黑色电子秤一台、吸毒工具若干,在银色铁盒中检查出毒品打包工具若干、用透明塑料包装的冰毒可疑物2小包、用蓝色塑料吸管包装的麻古可疑物1管;在阳扬黑色单肩女式包内检查出冰毒可疑物3小包。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19年3月13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谭鹃直板白色OPPO手机一台;×××19年3月19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刘鹏州人民币15096元及桔黄色东风日产小车一台;×××19年3月13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周鲲鹏黑色直板手机一台;×××19年3月12日,涟源**局依法扣押刘鹏州电子秤三台、麻古四包、冰毒十包、人民币3490元、白色直板苹果手机三台及黑色直板苹果手机两台;×××19年3月12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王大魁人民币6045元,黑色直板手机一台;×××19年3月13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阳扬冰毒三小包、黑色直板手机一台;×××19年3月14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谭鹃白色直板oppo手机一台;×××19年3月15日,涟源市**局依法扣押刘兆金黑色直板手机一台。 (4)称量、取样笔录及照片,证明×××19年3月12日,涟源市**局民警对在王大魁和阳扬的卧室衣柜内提取、扣押的3小包冰毒可疑物进行了称量、取样,称量重约1.04g;×××19年3月12日,涟源市**局民警对刘鹏州其山水名苑1104卧室内提取、扣押的冰毒、麻古可疑物进行了称量、取样,称量重约105.9g。 (5)辨认笔录,证明×××19年3月10日,吴某辨认出涉嫌贩卖毒品的周鲲鹏;×××19年10日,吴某辨认出涉嫌贩卖毒品的阳扬;×××19年3月14日,吴某辨认出涉嫌为刘鹏州贩卖毒品“丢包子”的刘兆金,外号“金满样”;×××19年3月10日,吴某辨认出涉嫌贩卖毒品的刘鹏州;×××19年3月10日,吴某辨认出涉嫌贩卖毒品的刘昕;×××19年3月10日,吴某辨认出涉嫌贩卖毒品的王大魁;×××19年3月14日,刘鹏州辨认出涉嫌为刘鹏州贩卖毒品“丢包子”的刘兆金,外号“金满样”;×××19年4月2日,王大魁辨认出邹洋;×××19年5月8日,蒋可生辨认出其在“强毛”家认识的娄底籍男子(刘鹏州)。 (6)指认笔录,证明×××19年8月19日,涟源市**局民警将之前刘鹏州签字确认过的手机微信内毒品位置图片再次给刘鹏州进行指认,刘鹏州指认出将毒品位置图片发给其的人员并签字确认。 (7)微信信息图片,证明周鲲鹏的微信昵称为“夕阳无限好”,微信号为×××56;胡江美惠的微信昵称为“惠囡囡”,微信号为×××20等基本情况。 (8)抓获经过,证明×××19年3月10日,涟源市**局禁毒大队民警接到举报称刘鹏州等人以“粘包子”的形式在涟源、娄底城区贩卖毒品冰毒、麻古,×××19年3月11日16时许,大队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小区××栋××房××抓获涉嫌人员刘鹏州、王大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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