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7498154478,住所地浙江省江山经济开发区山海协作区山海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邵本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姜丽莹,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556632847H,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武汉路临1号。

法定代表人:余波。审理经过 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与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881民初27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要求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8315.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赔偿保全费损失1112元;案件受理费1333元、执行费1691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向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要求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虽向本院报告了财产但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工商投资、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贵CT××××汽车一辆,本院已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未能扣押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商品房、车辆、有价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及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被告辩称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江山江汇电气有限公司,其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贵州长征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0)浙0881执298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海林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郑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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