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张法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被告:叶石玄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法德与被告叶石玄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法德于2021年9月28日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法德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法德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法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