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 件 执 行 结 束 通 知 书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邵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正妮、李盛美、李盛钧、付超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执行,被执行人肖国平、孙文阳已履行到位45221.22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已实施了执行行为,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结束。 特此通知。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陆丕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肖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