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欧秋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常德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办事处长胜桥社区洞庭大道中段1388号。
法定代表人:黄生林。
审理经过
欧秋菊与常德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24日,欧秋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欧秋菊申请撤回对常德市城市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欧秋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欧秋菊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