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春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嘉禾县 镇井洞村*组*号。 被告:陈光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 县新圩镇新卫村官天岭屯*号。公民身份证号: 450327198802011630。
审理经过
原告周春香与被告陈光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 案,同年8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陈光钱及杨镇鸿正在协商处理该纠纷为由,向本院 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周春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 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春香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简易程序收取93元,由原告周春香负担。 审 判 员 李峥春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郑黎黎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0327民初812号 原告周春香,女,40岁,1981年6月17日,地址:湖南省嘉禾县镇 井洞村*组*号,联系方式:132××××1465 被告陈光钱,男,33岁,1988年2月1日,地址:广西灌阳县新圩镇新 卫村官天岭屯*号,联系方式:135××××0558 周春香诉陈光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 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写明不准撤诉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 93.0元,减半收取计XX元,由XXX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审判员李峥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