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海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易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北省冀中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01月20日作出了(2013)易刑一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海录犯非法制造、运输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被告人陈海录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5日以(2014)保刑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驳回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上诉人陈海录的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和2018年2月8日分别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和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于2021年8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河北省冀中监狱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此次减刑期间共获得有效奖励8个。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海录在服刑期间,能深刻认识犯罪危害,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改造中,服从管理教育,遵守监规纪律。劳动中,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各项劳动任务。学习中,按时完成各项作业,在历次考试中取得良好成绩。该犯于2018年03月至2020年08月共获表扬奖励8个。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考核情况统计表、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经综合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该犯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海录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9月1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韩 皓 审 判 员  刘华锋 审 判 员  段 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胡艳峥 书 记 员  贾 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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