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胥洪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那曲市。
被执行人:雷仕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嘉黎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胥洪贵与被执行人雷仕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藏0621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2020年5月20日,申请执行人胥洪贵与被执行人雷仕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雷仕刚欠申请执行人胥洪贵310**元,约定于2020年6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7月1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前支付11000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申请执行人胥洪贵与被执行人雷仕刚达成的和解协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胥洪贵与被执行人雷仕刚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双方约定履行的履行时间较长,近期尚不能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藏0621执2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