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执行人:严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小玲与被执行人严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的(2020)湘061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由被告严浩向原告王小玲偿还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此款限被告严浩于2020年8月24日前支付20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支付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严浩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21年4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既未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严浩名下有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收益类保险、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1年4月20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严浩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前述银行账户内均暂无余额可供执行。

3、2021年5月11日,本院分别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君山窗口、岳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查询被执行人公积金账户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2021年5月31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严浩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严浩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2021年6月29日,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严浩罚款2000元,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未能执行到位。

请求情况

上述执行情况已于2021年6月29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本院拟对本案采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6月29日,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为130000元、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最终金额按生效法律文书计算),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0)湘0611民初7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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