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运开,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申请执行人:杨正鸾,女,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榕江县。
被执行人:康老许,男,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从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吴运开、杨正鸾与康老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2020)黔2632民初12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康老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吴运开、杨正鸾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168171.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到期的债务。
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康老许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劵、理财类产品以及收益类保险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经网络查询,本院依法冻结了康老许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户的银行账户账号分别为62×××10、62×××41内存款余额共计1312元,本案已扣划至本案一案一账号内。并冻结其微信账号,实际冻结金额为0.31元。本案执行费2423元,上述款项本院直接用于扣缴执行费。名下无理财产品、有价证券。本院线下调查其不动产、林权、工商登记,并到其户籍所在地从江县村委进行调查。反馈为:被执行人在村里面有砖木结构房屋一幢,房屋所占土地为集体土地,且未办理产权证,暂不能进行处置。林权登记情况,其与组上25户村民在位于地名为“XX”的山林有共同使用权,共有面积总为65.68亩。还有与组上15户村民在位于地名为“XX”的山林有共同使用权,共有面积总为16.98亩。经与当地村民调查,每户分得山林平均2亩不到,且该山林为灌木林,无杉木等有价值的林木,当地称之为“柴山”。申请执行人认为没有处置的意义,不要求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兑现案款30000元。本院已经该款项(案款28168元,案件受理费1832元)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康老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康老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并向本院提出悬赏申请。本院已将悬赏公告在公共平台进行发布。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认可。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调查笔录、终本约谈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康老许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康老许仅履行部分义务,尚未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