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响电器经营部,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电脑城民新小区1号楼6号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900MA5M17X94B(1-1)。
经营者:梁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
被告:黄东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响电器经营部诉被告黄东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响电器经营部经营者梁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东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响电器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货款21380元给原告;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利息给(利息计算方法:以213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0日起至付清货款本金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22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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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于2020年4月30日签定的货单确定,被告从原告处购得一批音响设备总价是21380元,原告于当天用车送到被告指定地点(玉林市文化广场广场东路372号广东焕泰集团玉林分公司娱乐室使用)。按被告自己签字承诺十天内必须付清货款,但是直至现在被告一直拒不付款拖延至今。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被告多次承诺付清但又多次违约不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和第134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的行为己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黄东海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30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一批音响设备,总价21380元。被告没有当即付清货款给原告,而是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承诺10天内付清。期限到后,被告没有付清货款给原告。2021年1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货款21380元,有被告在原告的送货单上签字为凭,予以认定。被告应把货款支付给原告,被告逾期付款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依据。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参照相关规定,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黄东海支付货款21380元给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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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电器经营部;
二、被告黄东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给原告玉林市玉州区威声音响电器经营部(利息计算:以2138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0日起按欠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390元,由被告黄东海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受理费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5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城东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邝鑫森
人民陪审员 张露晓
人民陪审员 叶广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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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陈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