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树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天长市。
委托代理人:陈汉江,天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张进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建筑业,住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陈树林与张进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天长市人民法院(2020)皖1181民初4968号民事调解,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进宝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