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伍有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肖琳与被执行人伍有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以(2021)湘1103民初197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担保人陈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43号(水泥二厂)1栋2-501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163XX号】的房屋。现该案已进入执行阶段,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担保人房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担保人陈功名下位于冷水滩区珍珠路43号(水泥二厂)1栋2-501室【不动产权证号:湘(2019)冷水滩区不动产权第00163XX号】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国靖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伟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