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何小平,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天红,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家旭,广西众望(富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罗瑞秀,男,****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泽溪,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新友,广西君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毛廷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毛献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张跃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何小平因与被上诉人罗瑞秀、毛廷江、毛献富、张跃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123民初214号之一民事裁 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何小平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认为其经慎重考虑,要重新收集相关证据,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何小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何小平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 毅 审判员 黄灵峰 审判员 吕小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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