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辽阳市工商银行职工,现住辽阳市文圣区。
被告:邵富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被告:姚冬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大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尚越与被告邵富强、姚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邵富强、姚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尚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被告邵富强做工程,姚冬梅在工程项目里当会计、以工程缺款、需要垫付资金等名义向原告借了100000元,后来还了20000元;2011年9月23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8000元,合计98000元。后经催要二被告仍未归还,于2017年11月17日被告邵富强出据了98000元的欠条,但始终未能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98000元本金并从起诉之日起给付利息,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提供如下证据:1、产权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居住证明复印件,证明被告姚冬梅居住情况;3、欠条,证明借款事实,4、买卖合同复印件、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借款时是夫妻关系;5、借条复印件,证明二笔借款当时是同一时间段,二被告为了同一事实向我们借的钱,二被告借款当时也都是知道的,是共同行为。
被告辩称
被告邵富强、姚冬梅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系被告邵富强表哥,被告邵富强、姚冬梅系夫妻关系,2004年4月14日姚冬梅因夫妻投靠迁户至邵富强同一户口。2017年11月17日被告邵富强为原告出具欠1张,载“今从尚越处借现金玖万捌仟元(9.8万元)(分别是借拾万还了贰万剩捌万。2011.9.23给了孙颖丽通过邮政银行汇去1.8万,共计9.8万)”,被告邵富强在借款人处签字。
上述事实,有借条、欠条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邵富强向原告尚越借款,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在原告尚越依约交付借款的情况下,被告邵富强应偿还相关款项。借款时,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姚冬梅应对所诉欠款承担偿还责任,故对原告提出二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一节,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6%计算,因双方并未书面约定利息,故对原告提出的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不予认可。利息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邵富强、姚冬梅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尚越9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邵富强、姚冬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8份,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