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黄山区花芳园艺,地址:黄山市黄山区玉屏中路。
经营者:汪冬泉。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地址: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庆民。
审理经过
申请人黄山区花芳园艺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称2020年3月15日至2021年6月15日,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租赁申请人绿植20盆,租赁费合计4550元。现到期后,被申请人不履行付款义务。现要求被申请人立即支付所欠租赁费455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黄山区花芳园艺租赁费4550元。
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庆民福美药房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