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寺家庄镇寺家庄村繁荣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398990787L。
法定代表人:郭会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槐燕青,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系公司法务。
被告:宁静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宁静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原告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河北大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