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农民,高中文化,住庄浪县。
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庄浪县人,南湖镇供暖公司经理,住庄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王某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