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根华,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国胜,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彭光新,江西省万载县人,离休干部(农业银行),住江西省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水根,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根华诉被申请人彭光新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作出(2020)赣0922民初35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彭光新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根华于2020年12月27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申请人彭光新的银行存款84000元或者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86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根华负担430元,被申请人彭光新负担43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 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欧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