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某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执行人:游某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执行人:伍某江,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游某胜、伍某江与肖某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20日作出的(2020)桂1227民初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肖某阳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1)向肖某阳支付507870.00元;(2)向肖某阳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数额待定)元;(3)负担案件申请执行费7479元【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马县支行;账户名称: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62×××69】。 在执行(2021)桂1227执255号案中,本院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四查两查”。因两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之外,无法联系,无人签收。2021年8月5日,再以微信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材料。2021年8月9日,当事人间经过自行沟通协调,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一是被执行人游某胜、伍某江应给付申请人507,870.00元,现被执行人游某胜、伍某江限期2021年11月15日前给付25万元,剩余的本金257,870元及利息限期于2022年3月底前一次性给付完毕;二是若被执行人游某胜、伍某江未按照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履行,由巴马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是被执行人游某胜、伍某江自愿负担该案执行费7,479元(已从被执行人游某胜银行存款收入中扣抵);四是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除继续对两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和限制高消费外,同意法院将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了分期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且经约谈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符合2018年5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法【2018】14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部问题的通知,第三点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即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1227执255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庆党 审 判 员 莫羡强 审 判 员 韦安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莫世刚 书 记 员 陈尚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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