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周万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
被执行人:何天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屏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周万勇与被执行人何天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但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何天洲名下的银行存款19206.68元(以实际冻结金额为准)。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