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府后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5MA2RCFUJ84。

法定代表人:焦倩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雀,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思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利红,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微,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思虎、王利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与张思虎、王利红达成调解协议,故张思虎、王利红于2021年9月29日申请撤回对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因张思虎、王利红撤回一审起诉,其公司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张思虎、王利红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5民初30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张思虎、王利红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张思虎、王利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阜南县祥源生态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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