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井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赵永芹,女,1970年1月13日,汉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原告高井保与被告赵永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高井保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元,减半收取442.5元,由原告高井保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沛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