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普顺路26号1幢4层4-5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R5631。
法定代表人:裘镇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海波,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钱中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
被告: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范江岸路1036号(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64544075X。
法定代表人:钱中盛。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永,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远,浙江大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钱中盛、宁波市祥安汽车营销服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宁波高鹏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景赞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陆思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