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蓝方希,女,****年**月**日出生,医生,住广西合山市。 被告:银奕,男,****年**月**日出生,仫佬族,住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蓝方希与被告银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丽独任审理,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萍珍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蓝方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银奕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蓝方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还借款402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29日,被告银奕因购置家电,以急用钱为由在微信多次向原告借款4020元,承诺1天后还款。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方式把钱出借给原告,未出具借条。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至今拒绝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原告蓝方希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2、微信聊天截图,证明被告银奕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3、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证明被告银奕总欠原告4020元。

被告辩称

被告银奕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蓝方希与被告银奕系大学同学。2020年4月29日,银奕因需要购置家电急用钱为由向蓝方希借款4020元。蓝方希通过支付宝分别于2020年4月29日分三次向银奕汇款共计4020元。后因被告银奕偿还借款未果而引发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银奕与蓝方希达成的借款协议,有蓝方希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予以证实,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扔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蓝方希要求银奕偿还借款本金,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银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蓝方希借款本金人民币40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银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覃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罗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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