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孙金才,男,住黑龙江省。
代理人谢明慧,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曾用名: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职务董事长,住所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孙金才与被执行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20)深国仲裁2889号国内仲裁裁决及政府部门公示信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原名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国家动漫园文三路105号读者大厦第7层办公室A区767房间。2020年7月15日被执行人在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递交手续经审核后迁入吉林省。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依水家园二期商业19号楼101。
另查明,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房屋为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2020年11月3日该公司向本院出具证明“延吉建材工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白山分公司物业管理的依水家园二期商业19号楼101自2017年起至今该房屋一直处于闲置状态,此房未曾租赁给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该小区不存在上述公司”且该公司在公司住所地也未有交税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的实际营业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与法人注册登记的地址不一致,法人的住所地是法人的实际经营地或办事机构所在地。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中恒信达信息咨询(吉林)有限公司在本辖区实际经营情况亦未提供其在本院辖区有办事机构的相关证据。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申请执行人孙金才执行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 袁志伟
审判员 朱南弼
审判员 刘 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秦士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