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桂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执行人:孙海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方桂荣与被执行人孙海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74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孙海强支付原告方桂荣货款117000元,具体履行时间和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67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25000元,款由双方自行交接。二、如被告孙海强按期足额履行,原告方桂荣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任意一期未按期足额履行,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原告可就被告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10000元一并向本院申请执行。三、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内容在双方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0元,由被告孙海强负担,于2019年8月20日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本院不再退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方桂荣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2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78元,其中2853元发还申请执行人,收取执行费1025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本案对其采取了查封措施,期限2021年3月24日至2023年3月23日,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
2、2021年2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29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4、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发起网络查询,反馈结果同之前无异,未发现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请求情况
5、本院现场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2853元及执行费1025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执行到位的款项及未实际控制的车辆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