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肖映明,男,****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巧贯村巧贯组*号。
被执行人:王达美,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贵州省贞丰县人,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巧贯村巧贯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325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肖映明申请执行王达美离婚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王达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由王达美支付申请执行人肖映明2020年5月至2020年12月小孩抚养费人民币4800元,并承担本案案件申请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王达美至今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达美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王达美在金融机构(银行、财付通)账户内的存款48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