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15路北C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军、原审被告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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