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通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丽红,辽宁乐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阜新经济开发区15路北C路东。 法定代表人:马险峰,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丽军、原审被告阜新新能封闭母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21)辽0911民初4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辽宁新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淑杰 审判员 朱有明 审判员 苑明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冰